檢察機關指控,2001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劉文兵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退休后又利用原職務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人圍繞指控的犯罪事實出示了證據,發表了公訴意見,結合案情有針對性地開展了法治宣傳和警示教育。被告人劉文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自愿認罪認罰。該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