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銅陵市汽運總公司原總經理汪翟君貪污、挪用公款、非法經營一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80萬元,罰金10萬元。 該院經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量刑不當,依法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省檢察院經審查后支持抗訴。案經省高級法院開庭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二審終審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經營罪改判汪翟君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80萬元,罰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