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5日,監察體制改革以來,省監察委員會移送審查起訴第一起案件,銅陵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省衛生廳原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吳敦武(副廳級)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吳敦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敦武利用擔任原省衛生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的職務便利或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5170145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退休離職后,利用原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59999元,數額較大,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